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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校园(四)】“入秋的法治盛宴”守护少年的你

时间:2020-11-23  作者:  新闻来源:大城检察院  【字号: | |

 

9月30日,大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杨向利同志以法治副校长的身份,带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同志,走进大城县职教中心的课堂,以朋友之名,为全校200余名师生送去“入秋的法治盛宴”。这是大城县检察院开展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法治进校园的第四场活动。

  

  “金秋是希望和收获的象征,今天,我想和大家聊聊朋友,与你一起打球、逛街的是你的朋友吗?和你无话不说、无话不谈的是你的朋友吗?有朋友需要你帮助,你会义不容辞吗?有朋友说被人欺负,你会挺身而出吗?”带着这些问题,杨向利同志与同学们探讨了朋友的含义与交友的真谛。

  

  授课以真实案件为例,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制侮辱、故意伤害四个罪名进行了透彻的讲解。同时利用情景模拟的形式向同学们展示遇到此类情况时的正确处理方式,告诉大家“善交益友、乐交诤友、不交损友”的道理。

  

  “这堂课刷新了我对朋友义气的认知,今后再遇到类似情况我就知道该怎么办了。法治课的讲解很接地气,比入秋的第一杯奶茶更有营养,非常感谢检察官。”听课学生这样说。

  

  法治课结束后,杨向利等人与学校负责人对校园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

  

  法律链接:

  

  刑法第292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刑法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237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