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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检察院”

时间:2015-01-28  作者:杜颖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公正严格行使国家的检察权。现今中华人民共和国设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各种专门人民检察院。但近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是20世纪初才引入中国的,至今有百余年历史。1906年,清政府改刑部为法部,统一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配置总检察厅,至此才为检察制度在中国的开端。这样是否就是说明“检察院”属于“舶来品”?在中国漫长的古代历史篇章中,是否也有类似于检察院的机构呢?

  中国古代是否有检察制度,检察权的历史渊源学术界有很大争议。事实上我国很早就有了对官吏的司法弹劾制度,即御史制度。《史记·滑稽列传》记载淳于髡曰“执法在旁,御史在后”,说明御史在西周就列入官职中。自秦朝开始,御史专门为监察性质的官职,一直延续到清朝。秦始置御史大夫,为秦代最高的监察官,始皇时此官位次于左、右丞相,后逐渐成为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还领导地方三十六郡的监御史,而监御史的职责是监理诸郡,察地方违法之事。

  西汉初御史大夫之官署称御史府。后期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东汉称司空),御史之长由其副职御史中丞担任。《汉书朱博传》记载,御史大夫:“典正法典,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 汉武帝对监察官僚的设置,有一种架床叠屋的重复现象。据《后汉书·百官四》注引荀绰《百官表注》云,汉武帝设置此职是为了专治诸邑、阳石公主的巫蛊之狱的。此案因牵涉到皇家公主,一般官吏,包括御史大夫,均不便措手,所以专设此职。西汉成帝时,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后复旧称,哀帝再改为大司空。与大司徒、大司马并称三公。东汉改名司空。

  唐代在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至唐高宗时改名为宪台,武后临朝,又改为肃政台。唐中宗时,又改为左右御史台。高宗颁布的《永徽律疏》是中国现存最完整、最古老的一部典型的封建法典。代表了人类封建文明史法制最高成就,成为亚洲国家立法的典范与来源。唐代中央监察机构不同于前代的是,在御史台之下设立三院,即台院、殿院和察院,三院分立,相互牵制,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善严密的中央监察机制。这是唐代中央监察系统高度完备的重要标志。

  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

  清初仿明制,于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五月设立都察院。后改以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清朝末年规定设总检察厅及高等﹑地方﹑初级检察厅,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都察院所具有的监督审判职能移交给了新设立的检察厅。 北洋军阀政府沿用了此制度。

  从御史台到督察院,官吏的基本职权基本上为一般性的监督权(进谏、纠察、监理权,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弹劾权),追诉犯罪权,监督审判权。

  中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尽管与现代检察制度有形式上和职权上的相似之处,但它本身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审判权力与检察权力的一种混合体,故与现代检察权制度有严格的区别。但这种审查违反国家法律的官吏、监督百官和百姓遵守法律,纠举一切官吏和部分百姓犯罪的御史制度,就是一种比较完整的以实现法律监督职能为基本职能的制度。这种制度应该就是检察制度的最早萌芽。